第十三条 达标企业级别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重新申请考核评定。二、三级达标企业申请升级的,必须在本级达标满一年后方可申请;不达标企业必须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达标考核。各级安监部门每年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达标企业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巡查考评由各辖市(区)安委会按照《常州市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日常巡查考评评分细则》(附件2)组织实施。市安委会每年应当抽查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对辖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年终考评由市安委会按照《常州市安全生产年终考评评分细则》(附件3)组织实施。
辖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为百分制,企业达标考核得分占30%,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日常巡查考评得分占30%,辖市(区)政府年终考评得分占40%。年度目标考评总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市相关职能部门年终考评分即为年度目标考评分。
第四章 考评保障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考评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当根据经济总量、企业数量在编制总额内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