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巡查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对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
第八条 对辖市(区)政府和具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部门的年终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事故处理等情况。
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年终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履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等情况。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九条 企业达标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直管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辖市(区)属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乡镇(街道、 工业园区)安监机构具体实施。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企业达标考核按照《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达标分级。90分以上(凡“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为一级达标企业;75分以上90分以下(凡“以下”均不含本数,下同)为二级达标企业;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三级达标企业;有否决项或60分以下为不达标企业。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评为不达标企业。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安全生产原因造成集访事件的,在原级别上降低一级。
第十一条 企业达标考核应当突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检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足够、隐患排查是否彻底,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通过上述两项认证之一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视同一级达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