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规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0〕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包括对企业的达标考核、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巡查考评、对辖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年终考评。
第六条 对企业的达标考核,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防控、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执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