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创新投融资机制。市、辖市(区)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同时,积极研究其他融资渠道及投融资机制。
(十四)用水用电计价。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运营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但办公及经营性用房除外。
五、建设标准
(十五)套型面积。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形式的住房。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和比例,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十六)设计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要以人为本,方便生活,设计人性化。建设规模达2万㎡以上的项目可配套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厨房(或食堂)、公共卫生、文化设施及其他公共活动室等相关设施。宿舍形式的住房,应当配有厨卫设施。
(十七)公用设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等公用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确保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十八)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十九)装修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遵循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应当符合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和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
六、产权及管理
(二十)加强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用途或转变房屋性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按份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其份额。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份共有,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以房产交易的方式变相分割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使用权。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剂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