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常政规〔201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解决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各辖市、区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建设一批示范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园区、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各辖市、区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基本居住需求、当地居住水平及发展趋势,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纳入住房保障规划体系,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三)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按照集约用地原则,充分考虑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就近选址、集中建设,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四)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各辖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体制与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二、投资建设
(五)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各辖市、区政府可以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由其他机构参与建设管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安排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