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监督;
(四)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
(五)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七)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八)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九)负责对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辖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具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五)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按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辖市(区)发改、建设、国土、规划、房管、公安、城管、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