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辖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以辖市(区)为主;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机构承担。
辖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