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三天。
第三十六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并向选民交待选举注意事项。选举前应当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员、计票人员。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
第三十八条 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九条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现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参加所在监狱、劳教场所的选举。
被判处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一般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代为投票;无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当场开箱计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统计选举结果,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天开箱计票的,应当经过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另定日期,召集选民小组长和有关人员开箱计票。
各选区在计票结束后,应当向选民或者选民小组长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本选区选民数、参加投票人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当选代表得票数和未当选者得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