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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一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或者不接受推荐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选举机构必须将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汇总上报,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第三十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如实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分设若干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并设有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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