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六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在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区、县和乡、镇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市设立的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对选举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县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县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区、县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