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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12日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2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1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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