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建立本地区冶金机械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演练。
6.建立健全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冶金机械等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深化专项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深化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省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在各阶段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
(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之前)
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本部门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深化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深化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市、县政府及部门和所有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了解和掌握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各企业也要制订本企业深化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整阶段(2011年6月)
全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省、市、县分别组织对重点企业的垂直督导。
(三)市、县人民政府督查检查(2011年7~9月)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县级政府对一类、二类企业要逐个进行检查,对规模以上三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各市政府对一类企业要逐个检查,抽查一半以上的二类企业,规模以上三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四)省级督查指导(2011年6~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