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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治山西”建设纲要、“六·五”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环保部门认定的违法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监部门要督促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组装、回收利用)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以上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环境执法效果。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

  各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本方案下发后15日内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5月至9月)

  各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和重点流域整治情况分别于2011年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1年10月)

  各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及成员单位对各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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