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市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的环保和法律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挂牌督办案件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保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济信息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即将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调整,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