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各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扎实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地环保、发展改革、经信、公安、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监和电监等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建立环保、安监、工商等部门在铅蓄电池企业的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联合排查监督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总结报告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各市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
各市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订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