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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继续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监管力度

  继续强化汾河、沁河、丹河、束水河、三川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环境监管,重点对汾河太原段以下、文峪河、涑水河、滹沱河等污染严重的河流沿岸企业实施全面治理。严格落实汾河流域排水企业搬迁、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凡是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要执行相应河段地表水功能水质标准,并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河流沿岸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焦化、化工、造纸等行业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全面落实事故池建设、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各项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的审批,严格控制高污染排放行业的进入。全面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对违法在建项目和违法建成投产项目一律移送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强制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和试生产一年以上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完成验收并实施高限处罚。逾期仍未完成的,采取强制停产措施。

  切实加强汾河、沁河、丹河、涑水河、三川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直接向汾河及其主要支流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和恶意偷排投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停;对企业恶意超标排放造成河流水环境质量严重影响的,要采取流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应停建、停产、关闭、淘汰、取缔的项目、设施、企业,要采取停贷、停电、停运、停水等强制措施,形成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机制和强大的环保执法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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