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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 2011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决定于2011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和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各市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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