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分配办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统筹地区上报的“未纳入统筹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1-6级老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数”等情况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统筹地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任务和负担困难程度等情况分配。
(三)资金到位时间。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各统筹地区(单位)。市级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后,应及时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拨付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补助省统筹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时拨付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四、实施步骤
(一)2011年5月,各统筹地区(单位)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订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及资金筹集办法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备案。
(二)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2011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三)2011年11月底前,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登记、纳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四)各统筹地区(单位)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数)及统筹地区政府投入资金数等情况(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省和本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未完成伤残等级鉴定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要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具体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纳入之日统筹地区同级别工伤人员领取的最低伤残津贴核定。生活护理费以不低于纳入统筹地区同等护理程度费用水平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与统筹地区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