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资金筹集
各统筹地区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筹集资金。
2.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可在其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外,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任务重、统筹负担有资金缺口的市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具体筹集资金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对省单独管理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待遇项目,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分年度按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老工伤纳入费用(在按规定正常缴费的同时);已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调剂后的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各统筹地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的,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省单独管理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