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 国资委 省监察厅)
根据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201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各统筹地区(单位)2011年4月30日前,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