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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响应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Ⅰ级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援,由公安部根据中央要求实施;Ⅱ级为跨市救援,由省公安厅和省消防总队组织实施,同时报公安部;Ⅲ级为跨县救援,由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支队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公安厅和省消防总队;Ⅳ级为县级区域内救援,由县级区域公安(分)局和消防大队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局和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根据不同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优化力量调度方式,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切实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运行。

  (四)指挥平台。根据我市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力争在2011年底前依托市消防指挥中心及接处警调度系统建立起我市综合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充分利用集成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对现有指挥平台进行全面整合和升级改造,扩大容量、增加功能、提高预警能力,优化资源,以快速的信息通讯网络、完整的基础信息数据、先进的指挥系统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以及不同救援力量之间的统一指挥和协同作战,准确、快捷、有序、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提高我市综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五)现场指挥。灾害事故发生后,立即按照综合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和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建现场指挥部,先期到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负责指挥,当政府领导到场后,由在场的最高政府领导实施指挥或授权指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以及组织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投入救援战斗。公安、安监、地震、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电、交通、建设、环保、气象、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并纳入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由指挥部统一调度、统一分工、统一行动。

  六、应急联动

  (一)力量调派。在各类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实行信息报送和力量调派。

  (二)物资调用。在灾害事故发生后,根据响应等级和预案,由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集各部门、社会单位各类救援物资。

  (三)联席会议。建立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将指挥部成员单位纳入应急救援联席单位,每半年组织联席单位召开政府应急救援联席会议,研究和决定全市各地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战例研讨,提高部门间的协调和组织指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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