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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队伍组成

  (一)市、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泸州市实际情况,按照不增机构、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依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在市消防支队、区县消防大队分别增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牌子。综合应急救援支队长、大队长分别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区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综合应急救援队政委、教导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对现有人数低于30人的基层消防队伍,各区县政府应采取调剂事业编制或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等方式予以补充。

  (二)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建立专(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四、建设进度

  2011年上半年前,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挂牌成立“泸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区县依托当地公安、政府专职消防队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2011年底前,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装备建设完成,初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2012年底,我市化工、矿山、水上、地震等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街道、乡镇、重点企业等基层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全面完成综合应急救援机制建设、能力建设,使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适应任务需要,综合应急救援水平大幅提升,能力得到明显加强。

  五、应急指挥

  (一)指挥体系。市政府成立“泸州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应急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人员。

  (二)预警机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与公安、气象、地震等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准确获取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报信息,并依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咨询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科学预测有关事件的发展态势,为实现预先防范和先机处置提供预见性对策。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够在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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