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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30.合理配置排污总量。对于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污染企业所腾出的排污总量,优先供给鼓励类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对于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所核减的排污总量,经环保部门核实,可优先用于本企业鼓励类领域的新建项目。(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1.加强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把转型发展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要逐步提高产业园区内民营企业所占比重。在民营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增设若干个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转型产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中小企业局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服务和融资保障

  32.提升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提高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在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贷款门槛,下放贷款权限,创新信贷品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健全中小企业商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融资中介服务平台。(省财政厅牵头,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分工负责)

  33.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投资基金。制定专项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企业并购融资,支持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分工负责)

  34.加快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步伐。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融资。建立股权交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山西证监局、省金融办、省资本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服务体系

  35.完善投资信息发布和统计功能。整合各部门招商引资信息,建立统一的投资信息发布平台,向全社会实时发布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发展规划等重要信息。定期召开项目推介会,为降低民营企业投资的盲目性和风险度提供服务。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民间投资发展状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省投资促进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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