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创新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与服务。建立以促进、服务和保障为主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加强商务、外事、财政、外汇、金融、海关、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依托能源产业博览会、中部六省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要的展会平台,积极组织外向型民营企业参加相关商务活动,拓宽对外投资和交流合作渠道。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协助民营企业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指导信息和相关优惠政策,为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信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海关、省工商局、省质检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落实已有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27.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政府投资应采取贴息、参股、补助等多种形式,对进入鼓励领域的民间投资予以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对政府鼓励的民间投资、煤焦资本转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项目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对应安排扶持企业;第4-5年,项目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安排扶持企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8.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积极落实现有涉及民间投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煤焦资本转型进入鼓励类投资领域的项目,属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执行。分行业、分专题梳理编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读本”,为民营企业快速便捷地查找分行业、分税种、分专题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服务。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工负责)
29.提高用地保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于重大转型项目,可依法通过土地置换、盘活存量土地、内涵挖潜、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对列入国家、省鼓励类投资领域且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较大的转产项目,要优先供地。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保、体育、养老等社会公益项目和微利型社会事业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工业园区对申请入园的民营企业项目实行试用、租赁厂房等措施,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问题。(省国土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