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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科学界定政府职责重点。省按照对设区的市的管理方式,加强对试点县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宏观指导和综合调控职责,集中力量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管的职责。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统筹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负责重大产业布局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管理和协调重要社会事务,统筹、协调和指导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并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县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加强区域性协调,统筹组织跨县域经济社会事务。
  试点县要注重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重点发展县域特色经济、优势产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推进和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做好面向农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与管理,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增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四)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试点县行使与设区的市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由设区的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须经设区的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经设区的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委托或授权等方式予以下放。试点县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试点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加注重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统筹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自觉保护资源环境;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经济增长的活力和动力,不断创造新经验、探索新路径;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重点工作,努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理顺条块关系,健全政府功能。调整和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体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健全试点县政府功能,有效增强试点县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工商、地税、质监等部门设在试点县的管理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试点县党委、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试点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改由县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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