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船舶交易市场的意见
(浙交[2011]20号)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舟山、台州市港航局:
大力发展和规范我省船舶交易市场是深入实施港航强省战略,加快建设“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船舶交易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以来,特别是随着“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的启动,我省发展船舶交易市场热情高涨,目前全省共有8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通过省港航局备案。为进一步增强浙江船舶交易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打造“三位一体”体系建设重要的交易平台,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对全省船舶交易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具体的市场布局方案将由省港航局另行公布。
二、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省、市两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港航局备案,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省港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准予备案的应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抓紧确定船舶经纪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报省港航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除
《规定》第
七条明确的五类船舶外,100总吨以下内河普通货船、 200总吨以下沿海普通货船、50客位以下国内航行客船的交易应当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五、全省船舶交易信息系统是提升船舶交易市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平台。全省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系统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全面使用,确保向全省船舶交易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的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