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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四)推进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公共产品供给、设施网络、人才资源、技术支撑等公共服务建设,基本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社会就业平等充分、社会保险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全面协调、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管理服务规范高效,城乡居民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发挥农技专家、科普人员、种植养殖能手的作用,向农民传授实用生产技术、职业技能,帮助提高增收致富能力。
  四、评选方法
  文明县(市、区)创建采取申报达标制,每两年申报评选一次。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提出申请,报上一级文明委审核后,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省文明委牵头制定下发《浙江省文明县(市、区)测评体系》,并对申报县(市、区)进行测评;对符合文明县(市、区)命名标准的,经省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文明县(市、区)。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省文明县(市、区),由省文明委定期组织复评。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文明县(市、区)创建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城乡居民对文明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握创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精心设计载体,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创建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并向农村特别是贫困乡镇、村倾斜。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与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完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文明县(市、区)创建。
  (三)加大城市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结对共建的力度,组织城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级文明单位与村镇开展共建文明活动,帮助建设公共设施、治理村容村貌、改善文化条件、发展社会服务、培育新型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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