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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11]2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大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得到显著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得到明显提升,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良好局面。总体上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扩面提升的条件已经具备。同时,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对于推动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城市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向农村拓展,整体提高城乡居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16日

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整体提高全省城乡文明程度,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0]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开展文明县(市、区)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十二五”发展目标,加快新型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全面均衡覆盖,优化城乡发展环境,突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整体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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