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


  (五)制定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技术考核,并督促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性和公正性,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适用于本办法。

  原粮,是指除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粮食。

  粮食质量安全,是指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是指超过以下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的粮食:稻谷3年,小麦5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2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0日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经审查未取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证明的,不得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