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确保入库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和检验。
第九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销售出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粮食质量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增加磷化铝、氯化苦、马拉硫磷等杀虫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增加黄曲霉毒素B1等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储粮环境等情况,对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毒素感染的粮食,可适时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根据粮食用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项目包括: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粮食储存品质指标、药剂残留量指标(氯化苦、磷化铝或马拉硫磷)和黄曲霉毒素B1含量,食用植物油增加溶剂残留量;
(五)销售出库粮食的杂质在1.0%以下,小麦水分在12.5%以下,早籼稻谷、晚籼稻谷水分在14.0%以下,粳稻谷水分在14.5%以下,玉米水分在14.0%以下,大豆水分在14.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