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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1〕5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农民除外),应当依法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或者聘用经过职业培训,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具备与所经营粮食品种国家标准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基本仪器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的工作场所;

  (四)建立粮食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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