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皖政秘〔2011〕187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宣政〔2011〕3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大力推进旧城改造和闲置土地清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建设用地。到2020年,你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60499.7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24244.7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8336.14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8336.1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9096.31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9.30平方米以内。
四、加强土地利用统筹和管控。积极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和方法,优化产业用地结构和布局,逐步形成产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适当限制开发强度,适度安排环境友好的无污染、低耗能、可循环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支持绿色食品基地和生态农业建设。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和治理工作,加强水源涵养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的保护与建设。有序开发旅游资源,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配套,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域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