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