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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1〕95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阳市在2008年按照国家新标准开展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社会化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批示精神,根据试点情况,现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新标准(GB18285-2005、GB3847-2005)对贵阳市、其它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已建成并获得相关资质环保检验机构的县城的机动车推行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其它地方按照《贵州省“十二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逐步推开,并经省环保厅、省物价局验收核准后才能按本通知规定开展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未经验收核准的不得参照执行。

  二、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简易工况法检验的,其简易工况法检验收费标准(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费用)为: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每次60元;中型汽车(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70元;大型汽车(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90元。按双怠速法对汽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收费标准为每车次20元。对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车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不得再收其它费用。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简易工况法检验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验。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周期为:(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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