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服务如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不再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社团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报价格、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服务成本、税金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牟取暴利。
提供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对服务收费内容进行约定。书面协议或合同应明确:(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2)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4)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社团开展的各类收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做到示证收费,自觉接受政府价格、 财政、民政和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的管理
(一)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津补贴。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团成员间分配。
(二)社团收取会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收取会费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会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社会团体须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到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税务主管部门购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严禁社团各种乱收费行为
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严禁下列乱收费行为,有下述行为之一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1)年检验照期间强制收取或代收会费的;(2)把是否缴纳会费作为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前置条件的;(3)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取会费的;(4)强收和代收企业公告费的;(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6)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7)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8)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9)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10)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11)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12)不实行明码标价,提供同一服务内容不按同一标准收费的;(1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