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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黔价费〔2011〕104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切实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现将规范社团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一)社团会费的管理。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应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特别是涉企会费应严格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会费。

  (二)社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须报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三)社团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具有垄断性质、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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