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1〕205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根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和《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结合我市实际,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信息统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统计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成交信息,包括租赁成交日期、房屋所在区(县)、房屋坐落、房屋性质、建筑面积、朝向、用途、配套设施、总层数、所在层、月租金。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每月2日前,按照《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业务记录表》(见附件)格式要求整理上月房屋租赁成交信息,并以Excel电子表格方式发送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zulinbeian@sina.com。首次报送的内容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房屋租赁成交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房屋租赁信息统计工作,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房屋租赁成交信息的整理和报送,报送内容必须准确、及时。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基本内容要涵盖《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业务记录表》中所列信息,以备管理部门检查。
(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将机构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市国土房管局。如有人员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在3日内告知市国土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