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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的通知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巡查

  巡查组深入保障房项目现场,对照《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记录单》(附件一)的内容,逐项巡查并登记。对已开工的项目,计划于7月30日前基本巡查一遍(附件二);对未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后20日内实地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保障房项目开工、竣工信息,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巡查组。

  1、市保障办负责提供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不含滨海新区)开工、竣工信息;

  2、市拆迁办负责提供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含滨海新区)开工、竣工信息;

  3、保障房投资公司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含滨海新区)开工、竣工信息;

  4、住房保障处负责与市发改委城镇处联系,提供4万套示范镇建设安置房开工、竣工信息;

  5、滨海新区规国局住房保障处负责提供新区保障房开工、竣工信息。

  (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的巡查

  1、对5月30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市拆迁办于6月5日前,将拆迁情况汇总表(加盖部门公章)提供给巡查组,做好巡查组深入拆迁单位,查验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准备;

  2、对6月1日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市拆迁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拆迁情况汇总表(加盖部门公章)提供给巡查组。必要时巡查组深入拆迁单位,查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三)对新增发放租房补贴户数的巡查

  1、对5月30日前今年新增租房补贴户,市保障办于6月5日前,将新增租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给巡查组,必要时提供银行进账单;

  2、对6月1日以后新增的租房补贴户,市保障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租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给巡查组,必要时提供银行进账单。

  四、工作要求

  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的巡查,各责任部门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市拆迁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投资公司(公共租赁住房)、市保障办(限价商品住房)、市发改委城镇处(示范镇建设安置房)、滨海新区规国局住房保障处(新区保障房)等责任部门,要确定负责人和1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配合巡查,并于5月27日前将名单报巡查组联系人。

  巡查组联系人:欧阳亮 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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