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巡查
巡查组深入保障房项目现场,对照《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记录单》(附件一)的内容,逐项巡查并登记。对已开工的项目,计划于7月30日前基本巡查一遍(附件二);对未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后20日内实地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保障房项目开工、竣工信息,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巡查组。
1、市保障办负责提供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不含滨海新区)开工、竣工信息;
2、市拆迁办负责提供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含滨海新区)开工、竣工信息;
3、保障房投资公司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含滨海新区)开工、竣工信息;
4、住房保障处负责与市发改委城镇处联系,提供4万套示范镇建设安置房开工、竣工信息;
5、滨海新区规国局住房保障处负责提供新区保障房开工、竣工信息。
(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的巡查
1、对5月30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市拆迁办于6月5日前,将拆迁情况汇总表(加盖部门公章)提供给巡查组,做好巡查组深入拆迁单位,查验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准备;
2、对6月1日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市拆迁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拆迁情况汇总表(加盖部门公章)提供给巡查组。必要时巡查组深入拆迁单位,查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三)对新增发放租房补贴户数的巡查
1、对5月30日前今年新增租房补贴户,市保障办于6月5日前,将新增租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给巡查组,必要时提供银行进账单;
2、对6月1日以后新增的租房补贴户,市保障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租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给巡查组,必要时提供银行进账单。
四、工作要求
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的巡查,各责任部门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市拆迁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投资公司(公共租赁住房)、市保障办(限价商品住房)、市发改委城镇处(示范镇建设安置房)、滨海新区规国局住房保障处(新区保障房)等责任部门,要确定负责人和1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配合巡查,并于5月27日前将名单报巡查组联系人。
巡查组联系人:欧阳亮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