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将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职能下放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1〕210号)
各区、县房管局:
为充分发挥区县房管局市场管理职能,加强商品房销售项目日常监管,提高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效率,方便开发企业就近办理商品房项目现场查勘,现将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职能下放到区县房管局,具体通知如下:
一、分工
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工程形象部位现场查勘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县房管局负责。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工作仍按照《关于调整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5号)执行。
二、要求
(一)各区县房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现场查勘工作依法、高效进行。
(二)各区县房管局要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置窗口,由市场管理科设置专人,及时受理开发企业现场查勘申请。
(三)各区县房管局市场管理科负责具体现场查勘工作的实施,出具的查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要准确、清晰,符合现场查勘工作标准。
(四)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县房管局现场查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经现场抽查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现场查勘工作引起投诉、诉讼等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工作程序
2.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记录表
3.现场查勘拍照标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工作程序
一、受理
市场管理科受理开发企业商品房项目现场查勘申请时,应审查以下资料:
1.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2.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及其附图;
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4.申请查勘项目的图像文件(开发企业提供已达到正负零以上的楼座照片)。
工作人员审查时,首先应核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和《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所载明的建筑物坐落地址、楼号,其次查看开发企业提交的图像文件,核对申报楼栋的基础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正负零标准。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