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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11年扩大廉租住房补贴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11年扩大廉租住房补贴范围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182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经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6月1日起,扩大廉租住房补贴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一)调整内容及增加的保障对象

  1、将申请家庭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人均月收入800元(含)以下,调整为上年人均月收入960元(含)以下,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2、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家庭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收入3.7万元(含)以下,调整为上年收入4.5万元(含)以下,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3、将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三属”)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的,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范围。

  (二)“三属”家庭申请要件

  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申请租房补贴时,须提供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未持有“烈士证明书”原件的遗属,须提供复印件及区、县民政局开具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规定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和收入认定,以及退出管理等仍按照《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一)调整内容及增加的保障对象

  1、将市内六区的重残或双残家庭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调整为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2、将市内六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家庭的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收入低于3.7万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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