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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的通告

  六、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补发手续。

  七、市环保局在下列地点设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便民窗口,方便机动车所有者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   西过境中路2810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喀什东路2号

  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九、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或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市环保部门对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拒绝抽检和抽检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自2011年9月16日起,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每日9:00-21:00时禁止在本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区域见附图),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外地籍号牌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或车辆所在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通用;长期驻留本市外地籍号牌汽车可到本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应服从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行和限行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十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市政市容车、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暂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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