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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的通告
(乌政通〔2011〕10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及《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凡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应当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前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本市在用机动车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由机动车所有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其他机动车有效期为1年。

  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五、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换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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