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八)驾驶车辆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驾驶车辆追撞前方等信号或者行驶机动车尾部的;
(十)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十四)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十五)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七)驾驶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十八)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十九)驾驶车辆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二十)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与全责方保险公司约定的地点,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对事故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并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八条 各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选择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与其约定地点,并同时前往该地点办理查勘定损事宜。原则上与车辆损失较重的一方承保公司约定地点办理。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为查勘的,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事故各方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认可其查勘定损结果。
第九条 索赔材料齐全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