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填写《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协商处理记录书》),并相互签字确认后按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协商处理记录书》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网站下载打印。当事人无《协商处理记录书》的,应当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各持一份。
当事人自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有交强险或者商业车险但不在保险期内的;
(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车辆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动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十)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十一)未对现场肇事车辆拍照或者摄像进行固定证据的;
(十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处理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
各方均有过错,无论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一方无过错或者有过错但与事故成因没有关系,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五)驾驶车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