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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22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关于2011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部署

  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部署,紧紧抓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全国地震行业对口援疆的历史机遇,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市、区(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考核指标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切实加强基层防震减灾工作。

  二、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

  认真做好“十二五”时期我市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全面总结和统筹规划区域防震减灾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转发自治区地震局关于2011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认真研究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结合实际,确定防震减灾重点任务及项目,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同时做好各相关规划的衔接。发改、科技、民政、建设、水务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提高我市地震综合防御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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