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限、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二)严格执行规定,依法依规登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对于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省上已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三)加强争议调处,明确土地权属。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协商解决和协调处理、无法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存在争议的区域要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强化证书应用,规范用地制度。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三、加强组织,切实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