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关于“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筹资筹劳限定标准内,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全面推行‘一事一议’,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把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等政策落实好”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三十九)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外资并不断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确定我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评估指标,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建立节水制约机制,明确我省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坚决遏制用水浪费”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扶持节水产业发展,支持节水关键技术和节水产品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合理确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建立省域纳污总量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重要河流水库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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