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关于“加大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并力争逐年增加。落实水利普查工作经费”和“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足额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合资金的综合效益”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委农办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加大各项水利规费征收力度,不断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于防洪河道的维修养护”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切实整合现有用于水利建设的各类资金,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对准公益性的水利建设项目,可采取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合理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要积极关注并参与水利项目建设,对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效益明显的水利项目,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银行业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的工作,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各银行业机构、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的工作,由河南证监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水利项目受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的工作,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的工作,由河南保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支持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展并充分发挥其投融资作用,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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