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抓紧完成在建、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三)加强酒类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加快制定葡萄酒行业规划,完善行业标准。
(四)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五)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对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工作,整治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
(六)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严格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规章和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大对集贸市场、社区超市、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强化市场流通和餐饮加工环节的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猪肉、猪肝进行“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风险监测,确保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