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6.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园许可。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各类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规范管理办法。严把安全关、设施关、师资关,确保具备开展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基本条件。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未获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无证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治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标准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17.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幼儿园各项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方面、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18.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
19.加强幼儿园质量管理。坚持保教并重、科学保教,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要通过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经验交流、示范性教学、教师培训等形式,帮助其他幼儿园提高管理和教育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共同提高。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积极探索学前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建立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